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二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被上訴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一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台幣███████元,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並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右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__其餘上訴駁回。
__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命上訴人負擔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__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第七十八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B1 審判長法官~B2 法官~B3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