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上易字第三○九號
上 訴 人 溫聲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秋陽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資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十四庭~B審判長法官 張劍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 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