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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8 年再抗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再抗字第一六六號

聲 請 人 乙○○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 定代 理 人 謝阿紗 住右聲請人與甲00000000間撤銷設定許可事件,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二八八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查聲請人前係依民法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規定聲請撤銷相對人之第五屆第三、四次理監事會決議,及以相對人立案後,逾期繳驗財產登記證明文件為由,聲請撤銷其登記,經原法院依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駁回其聲請,抗告後經本院以八十五年抗字第二八八0號駁回抗告而確定。是本件係屬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撤銷設立許可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再審,於法難謂有據(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台抗三八七號判例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林 樹 埔法 官 姜 素 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姚 麗 華

裁判案由:撤銷設定許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