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家上更㈢字第二四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上 訴 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被上訴人 丁○○○被上訴人 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右當事人間辦理更名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B1 審判長法官~B2 法官~B3 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曾瓊安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