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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8 年重上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八七號

上 訴 人 甲○○被上訴 人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李述德右當事人間因返還無權佔有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柒佰捌拾肆萬柒仟陸佰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拾壹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姜 素 娥法 官 林 樹 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 初 枝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