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三八號 上 訴 人 甲○○法定代理人 梁敬思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七庭~B1 審判長法官~B2 法官~B3 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B 書記官 鄭兆璋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1-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