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三八號
聲 請 人 加拿大商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一芳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履行保證債務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三八號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必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三八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加拿大商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記載,業於該判決書理由第一段詳予說明,並無顯然錯誤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至聲請人如確欲加拿大商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或應訴,自應檢附相關外國法人證據,向審理法院更為主張,附此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陳 玉 完法 官 王 仁 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