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五五號
上 訴 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威
送達代收人 歐榮宜律師訴訟代理人 歐榮宜律師被 上訴人 松成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巷○○弄十兼法定代理人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一六四號貪污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上訴人甲○○涉有犯罪嫌疑,共犯黃登發等在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一六四號貪污案件審理中,該等共犯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郭 松 濤法 官 黃 豐 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書記官 廖 麗 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