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有犯殺人罪嫌疑,牽涉本件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六一號殺人案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劉 清 景法 官 謝 碧 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書記官 王 秀 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