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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上字第 1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六四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秀雄法定代理人 葉景成訴訟代理人 蕭元華

王儒一林坤良法定代理人 陳烈雄訴訟代理人 林江海

王伯寧被 上訴人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信託部法定代理人 唐存智訴訟代理人 許丁仁

林怡均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呂 太 郎法 官 許 文 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