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上字第 1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六四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秀雄法定代理人 葉景成訴訟代理人 蕭元華

王儒一林坤良法定代理人 陳烈雄訴訟代理人 林江海

王伯寧被 上訴人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信託部法定代理人 唐存智訴訟代理人 許丁仁

林怡均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因上訴人僅依非財產權訴訟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百八十元、二百七十元,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上訴審則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五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呂 太 郎法 官 許 文 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