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八八號
上 訴 人 大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世鎮訴訟代理人 宋雲翔法定代理人 王德和右當事人間因給付房屋使用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續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翁 昭 蓉法 官 黃 莉 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李 佳 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