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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上字第 1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一八號

上 訴 人 己○○上 訴 人 寅○○上 訴 人 丁○○兼訴訟代理人 丙○○上 訴 人 辰○○上 訴 人 巳○○訴訟代理人 王玉花上 訴 人 子○○○上 訴 人 戊○○上 訴 人 癸○○上 訴 人 丑○○上 訴 人 卯○○上 訴 人 甲 ○上 訴 人 庚○○上 訴 人 辛○○上 訴 人 壬○○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葫蘆堵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鍾永順右當事人間返還攤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十 四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十 四 日

書記官 陶 美 玲

裁判案由:返還攤位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