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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上字第 12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九○號

上 訴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陳石山律師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返還證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請求返還居住憑證,係屬財產權訴訟,上訴人未陳報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或上訴人就訴訟標的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俾為核定其訴訟標的金(價)額之依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滕 允 潔法 官 連 正 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

裁判案由:返還證書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