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巨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確認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一百五十七萬五千九百九十二元,第二、三審應徵裁判費均為新台幣二萬三千六百四十元,惟上訴人尚有二審裁判費一千一百四十元及三審裁判費二萬三千六百四十元,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林 金 吾法 官 張 蘭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四 日
書記官 應 瑞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