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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上字第 1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三一○號

上 訴 人 國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安

林愛善被上訴人 丙○○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 丁○○○

甲○○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補貼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本年五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林 樹 埔法 官 蘇 瑞 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賴 以 真

裁判案由:給付補貼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