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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上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七五號

上 訴 人 丙○○被 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胡忠雄被 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法 官 許 文 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