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0二號
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台灣銀行儲蓄部法定代理人 吳勝雄右當事人間給付存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更正錯誤如左:
主 文本院裁定正本關於主文記載為「台灣銀行【總行】儲蓄部法定代理人吳勝雄」者,應更正為「台灣銀行儲蓄部法定代理人吳勝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仁 嘉
法 官 顧 錦 才法 官 湯 美 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書記官 許 麗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