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上字第 43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三○號

上 訴 人 午○○上 訴 人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右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被 上訴人 宇○○ 住台北市○○路○○○號

申○○丁○○戊○○天○○戌○○ 住台北市○○路○段七五之三號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六樓法定代理人 蔡萬霖被 上訴人 己○○ 住台北縣○○鄉○○路○○○巷一

辰○○ 住台北縣○○鄉○○路○○○巷○號癸○○ 住台北市○○街○○○巷○○號六樓壬○○ 住台北市○○○路○段○○○號九樓丙○○ 住台北市○○區○○街○○○號五樓辛○○ 住台北市○○街○○巷○弄○號三樓

居台北市○○區○○街○○巷○號四送達處所:台北縣新店市○○路四七未○○ 住台北市○○○路○○○巷○號五樓丑○○巳○○ 住台北市○○路○○○巷○○弄二二乙○○ 住台北市○○街○○○號七樓庚○○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號三樓酉○○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巷十三樓卯○○ 住台北縣汐止市○○街○○巷○○號

居台北市○○區○○路一段八二巷二亥○○ 住台北市○○區○○○路○○號子○○甲○○ 住台北市○○街○○○號五樓寅○○ 住台北市○○街○○號七樓地○○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七樓法定代理人 林文亮被 上訴人 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一樓

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設台北市○○路○○○巷○號陳向榮申敏長易立民被 上訴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設台北市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被 上訴人 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二一樓法定代理人 段津華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判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更字第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未具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明上訴之事項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六號判例參照)。

二、上訴人於原審訴請撤銷如原判決聲明一至五項所示移轉證明書、裁定、強制執行程序,均非屬除權判決事件,且其對各該裁判、程序如有不服,原應對各該事件之當事人循抗告、再審、聲明異議等法定程序以為救濟,今上訴人對承辦各該事件之人員提起本訴,顯無法律上之理由。

三、上訴人訴請撤銷如原判決聲明第六至十項所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亦非屬除權判決事項,且參諸上訴人提出之書証,本院無從認定各該所有權移轉之法律行為有何無效情形,上訴人提起各該訴訟,亦顯無法律上之理由。

四、上訴人訴請撤銷如原判決聲明第十一、十二項所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建造執照,亦非屬除權判決事件,且查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中山地政事務所及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亦係本於行政權之作用而為上開登記及發照行為,上訴人如有不服,應循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非屬普通法院審理權限,上訴人該部分之訴亦顯於法不合。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之訴顯無理由,原審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蘇 瑞 華法 官 林 樹 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蕭 秀 琴

裁判案由:徹銷判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