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五五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中壢育幼院法定代理人 方慶清被 上訴人 甲○○
參 加 人 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代表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許 文 章法 官 吳 謀 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