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一號 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松旺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承吉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代 理 人 蘇漢祥律師右當事人間因返還認股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黃 小 瑩法 官 蘇 芹 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董 曼 華裁判案由:返還認股金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0-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