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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上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一號

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益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清田右當事人間返還認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白清田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已由郭承吉更換為白清田,此有被上訴人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上訴人及白清田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依職權裁定白清田應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與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陳 筱 珮法 官 蘇 芹 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黃 愛

裁判案由:返還認股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