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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上字第 638 號民事裁定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三八號

上 訴 人 甲○○

己○○訴訟代理人 張俊卿上 訴 人 丁○○訴訟代理人 林黃秀春上 訴 人 戊○○

丙○○庚○○壬○○辛○○癸○○訴訟代理人 廖麗萍被上訴 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分割共有物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君

法 官 藍 文 祥法 官 陳 博 亨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林 麗 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