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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上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九九號

上 訴 人 乙 ○

送達代收人 陳石山律師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證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壹佰肆拾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元,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元,除已繳第一審壹佰捌拾元,第二審貳佰柒拾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捌佰貳拾元;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柒佰叄拾元(合計叄萬肆仟伍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滕 允 潔法 官 連 正 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

裁判案由:返還證書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