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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上更㈠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三六號

上 訴 人 甲○○

巳○○午○○丙○○上 訴 人 丁○○

戊○○丑○○寅○○壬○○乙○○辰○雄鄭波辛○○鄭波庚○○鄭波己○○鄭波被上訴人 卯○○右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高國華、子○○、癸○○為上訴人高水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高水木業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高國華、子○○、癸○○,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可按;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永 昌法 官 吳 秀 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常 淑 慧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