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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上易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四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被上訴人 宜蘭縣政府 設宜蘭縣宜蘭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劉守成右當事人與間因確認通行地役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柒拾伍萬零叁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伍佰零陸元,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伍拾玖元,除已繳第一審陸仟陸佰玖拾陸元,第二審壹萬零肆拾壹元外,其餘第一審捌佰壹拾元,第二審壹仟貳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B1 審判長法官~B2 法官~B3 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曾瓊安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