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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再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一一四號

再審原告 中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定村右再審原告與智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償還票據所受利益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伍佰柒拾萬零叁仟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捌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周 淑 靜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