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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勞上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上字第二一號

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大威被上 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年終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趙藤雄︵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臺北市○○街○○號︶承受訴訟,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而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該公司總經理陳大威,嗣於本院判決前之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改由該公司董事長趙藤雄兼任,有上訴人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據首揭說明,該法定代理人趙藤雄應為原法定代理人陳大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台灣高等法院勞工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黃 雅 惠法 官 詹 文 馨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紀 昭 秀

裁判案由:給付年終獎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