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再易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 甲○○右再審原告與群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譴費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柒拾叁萬柒仟壹佰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壹仟零伍拾柒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十六庭~B1審判長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