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聲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與全偉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全偉事業有限公司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綜合所得稅單、職業災害勞工涉訟輔助要點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蔡 翁 金 針法 官 高 鳳 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