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國貿上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迪茂國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南生被上訴人 甲○○○○○法定代理人 鈴木淳生訴訟代理人 雷憶瑜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授權金事件,上訴人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對上訴人迪茂國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B1 審判長法官~B2 法官~B3 法官~F0;~T32;不得抗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國貿上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迪茂國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南生被上訴人 甲○○○○○法定代理人 鈴木淳生訴訟代理人 雷憶瑜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授權金事件,上訴人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對上訴人迪茂國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B1 審判長法官~B2 法官~B3 法官~F0;~T32;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