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二四七號
上 訴 人 甲○○右當事人與乙○○等人間因確認遺囑有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陸佰伍拾陸萬肆仟叁佰肆拾陸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伍仟陸佰肆拾叁元;第二審裁判費玖萬捌仟肆佰陸拾伍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貳佰捌拾伍元;第二審裁判費肆仟玖佰貳拾捌元外,其餘壹拾伍萬伍仟捌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八日以院賓民黃字第○一號函通知上訴人繳納,該通知於同年月十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未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高 鳳 仙法 官 林 恩 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周 淑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