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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訴易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訴易字第102號原 告 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

丁○○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91年3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前開被告有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4年度上更(二)字第232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忠行法 官 陳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