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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重上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六七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義忠律師被上訴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送達代收人 陳德聰律師被上訴人 丁○○

乙○○右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債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四 日

民事第三庭~B1 審判長法官~B2 法官~B3 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劉美垣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四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