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八八號
上 訴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呂榮海律師複代 理 人 蔡惠琇律師
黃菁寗律師林嘉宏送達代收人 陳明正被 上訴人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振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詹惠芬律師魏順華律師右抗告人因與______等間給付帳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重訴字第一三五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事 實理 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法 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