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二號
上 訴 人 丙○○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被 上訴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複 代理 人 谷湘儀律師被 上訴 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
乙○○ 住台北市○○街○○○號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梁添財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巷○號右當事人間因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黃 雅 惠法 官 吳 謀 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