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九一號 上 訴 人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法定代理人 簡茂發 琴之承受訴右當事人間給付地價補償費事件,上訴人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准對被上訴人甲○○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民事第十六庭~B1 審判長法官 阮富枝~B2 法官 王聖惠~B3 法官 周美月裁判案由:給付地價補償費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1-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