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九一號
上 訴 人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法定代理人 簡茂發被上訴人 丑○○
癸○○○○C○○○○d○○○○壬○○○○G○○○○天○○○○申○○被 上訴人 R○○○○
S○○○○f○○○○丁○○○○戌○○午○○○○卯○○K○○○○被 上訴人 F○○○○
c○○○○辛000000000N○○○○M○○○○辰○○○○D○○○○V○○○○T○○○○U○○○○甲○○○○E○○○○乙○○○○未○○○○即黃良繼承Y○○○○子○○○○庚○○○○地○○○○己○○○○戌○○即黃L○○○○巳○○○○J○○○○黃○○○○A○○○○I○○○○宙○○○○寅○○○○酉○○○○B○○○○H○○○○法定代理人 丙○○○○被 上訴人 Q○○○○
宇○○○○玄○○○○戊○○○○Z○○○○亥○○○○X○○○○P○○○○W○○○○被 上訴人 b○○○○
a○○○○e○○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地價補償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王 聖 惠法 官 周 美 月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陳 啟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