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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重上更(一)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四二號

上 訴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訴訟代理人 蕭佳灶律師被上訴人 晏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連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余繡鳳即陳余甲○○右 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複 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被上訴人 丁○○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丙○○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複代理人 王怡今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惠琇律師被 上訴人 戊○○ (即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扺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即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選任余繡鳳即余陳阿梅於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晏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連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確認扺押權不存在之訴時,為被上訴人晏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連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伊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扺押權不存在事件,晏昇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連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即董事長陳永連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晏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連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其餘董事未互推董事一人代行董事長職務,而無適法之法定代理人,為恐訴訟久延而受損害,爰請求選任該二公司特別代理人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證,堪信為屬實。本院斟酌同為本件訴訟被上訴人余繡鳳即陳余阿梅兼該二公司董事,並為陳永連配偶,認由余繡鳳即陳余阿梅為該二公司特別代理人為適宜。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陳 介 源法 官 鄭 傑 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劉 家 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