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八0號
上 訴 人 賓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王瀅雅律師上 訴 人 賓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被上訴人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複代理人 彭建亮右當事人間撤銷抵押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王 聖 惠法 官 鄭 威 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吳 瑞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