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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十一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國堂律師複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被 告 乙○○

丁○○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更㈡字第二七五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三人因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以八十七年度上更㈡字第二七五號案件審理判決,惟被告三人均已提起第三審上訴,尚未確定。上開刑事犯罪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八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楊 豐 卿法 官 林 金 吾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九 日

書記官 張 淑 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