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十一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國堂律師複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被 告 乙○○
丁○○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更㈡字第二七五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三人因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以八十七年度上更㈡字第二七五號案件審理判決,惟被告三人均已提起第三審上訴,尚未確定。上開刑事犯罪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八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楊 豐 卿法 官 林 金 吾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九 日
書記官 張 淑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