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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上字第 10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0五五號

上 訴 人 甲○○

陳欽熙法定代理人 許慶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用部分建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七0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呂 太 郎法 官 許 文 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