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 宜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慧敏被 上訴人 渧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義盛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一一號撤銷協議書約定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之裁判,被上訴人係依據兩造間「合意終止協議書」請求
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惟上訴人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撤銷上開協議書約定之訴,雖經該院以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七八七號判決其敗訴,但上訴人復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現以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一一號撤銷協議書約定事件審理中。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損害賠償之訴既須以兩造間「合意終止協議書」是否成立為據,則於本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一一號撤銷協議書約定民事訴訟終結前,即難以判斷,認有裁定停止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仁 嘉
法 官 顧 錦 才法 官 湯 美 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