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 宜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慧敏被 上訴人 渧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義盛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本院前以兩造間「合意終止協議書」是否成立,牽涉本事件之認定,於九十年十一
月三十日裁定命在本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一一號撤銷協議書約定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該民事訴訟案件,業經本院上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三號民事裁定確定,已據本院調閱該民事卷宗審閱無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仁 嘉
法 官 黃 莉 雲法 官 湯 美 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