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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上字第 1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六三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招財上 訴 人 三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祺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帝旺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陳 昆 煇法 官 李 錦 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書記官 明 祖 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