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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上字第 1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七七號

上 訴 人 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八百八十萬元,折合銀元二百九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四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銀元四萬四千零一元,折合新台幣十三萬二千零三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連 正 義法 官 陳 金 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章 大 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