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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上字第 1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七七號

上 訴 人 丙○○被 上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乙○○右當事人間因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連 正 義法 官 陳 金 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章 大 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