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四三號
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A○○戌○○卯○○丙○○酉○○未○○天○○宇○○亥○○D○○○午○○申○○○玄 ○壬○○同右辛○○同右黃○○同右訴訟代理人 B○○同右
地○○訴訟代理人 B○○
地○○上 訴 人 丁○○
辰○○丑○○癸○○○戊○○庚○○寅○○巳○○子○○己○○○乙○○訴訟代理人 宙○○被上訴 人 C○○
甲○○○○法定代理人 C○○訴訟代理人 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滕 允 潔法 官 連 正 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