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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上字第 1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四三號

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A○○戌○○卯○○丙○○酉○○未○○天○○宇○○亥○○D○○○午○○申○○○玄 ○壬○○同右辛○○同右黃○○同右訴訟代理人 B○○同右

地○○訴訟代理人 B○○

地○○上 訴 人 丁○○

辰○○丑○○癸○○○戊○○庚○○寅○○巳○○子○○己○○○乙○○訴訟代理人 宙○○被上訴 人 C○○

甲○○○○法定代理人 C○○訴訟代理人 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滕 允 潔法 官 連 正 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