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三九號
上 訴 人 謝順錦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被上訴人 吳貴枝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黃 莉 雲法 官 俞 慧 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葉 國 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三九號
上 訴 人 謝順錦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被上訴人 吳貴枝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黃 莉 雲法 官 俞 慧 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葉 國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