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九○號 上 訴 人 丙○○ 甲○○乙○○代理人 江綢妹複 代理人 張金龍被上訴人 丁○○ 庚○○○戊○○訴訟代理人 己○○右當事人間因所有權塗銷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十四庭~B1 審判長法官 張劍男~B2 法官 蔡芳齡~B3 法官 蘇芹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B 書 記 官 李佳樺裁判案由:所有權塗銷登記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1-08-27